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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保險

喪禮補助
社會福利
項目 補助種類 補助內容 申請期限 應繳證件 注意事項
公教人員在職死亡 殮葬補助 殮葬補助費:
◎給付月數

1. 火化者,補助 7 個月。

2. 土葬者,補助 5 個月。


◎補助計算基準以最後在職時經銓敘審定之本(年功) 俸等級計算。但不得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事實發生之日起,經過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

1.殮葬補助申請書。

2.死亡證明文件。

3.相關親屬系統表。

4.遺族領受代表同意書。

5.最後一年考績通知書或最後在職薪資單。

6.除戶及全戶籍謄本。如為火化者,火葬許可證明。

1.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族領受;如殮葬費用係由遺族共同支付,則該補助費應依各遺族實際支付比例領受之。

2.夫妻二人同為軍公教人員,如一方死亡,僅能申請殮葬補助費,配偶不能再申請生活津貼之配偶喪葬補助。

3.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可申請補助,惟給與之標準,以最後在職之月俸額為準。

公保保險給付 死亡給付:
◎給付月數:

1.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

2.非因公死亡者,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 36 個月。


◎給付金額依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保險俸(薪)額乘以給付月數。
事實發生之日起,經過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領取給付收據(選擇直撥入帳者,檢附存摺封面影本)。

3.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4.載有被保險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5.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6.受益人現戶戶籍本。

目前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仍採一次死亡給付方式,有關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須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施行。
公保保險給付 生活津貼 喪葬補助:
◎父母、配偶死亡:
5 個月薪俸額。
◎子女死亡:
3 個月薪俸額。

◎補助計算基準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事實發生之日起 3個月內申請

1.申請表。

2.死亡證明書。

3.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 1 份為限。

3.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 20 歲或年滿 20 歲無力謀生,且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補助 5 個月薪俸額。

公保保險給付 眷屬喪葬津貼:
◎給付月數

1.父母、配偶死亡,給付 3 個月。

2.年滿 12 歲至未滿 25 歲之子女死亡,給付 2 個月。

3.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給付1個月。


◎給付金額以事實發生日當月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乘以給付月數得之。
保險人之眷屬死亡之日起,經過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領取給付收據(選擇直撥入帳者,檢附存摺封面影本)。

3.眷屬死亡證明文件。

4.載有眷屬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5.足資證明其親屬關係之被保險人戶籍謄本。

1.死亡眷屬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被保險人時,應於請領津貼之前,自行協商,推由 1 人請領。

2.被保險人請領津貼之眷屬為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之一方時,在不重領原則下,可擇一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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